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楊子旋)俗話說“生意好做,伙計難擱”,錢財容易使人生私心,四人合伙做生意,卻最后分道揚鑣,近日,岳陽樓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合伙協議糾紛案件。
據悉,2018年6月被告朱某、梁某、王某和王某祥合伙開婚紗店。同年8月,原告張某經同事介紹認識朱某,朱某邀請張某投資人民幣20萬元入股婚紗店,并簽訂股份協議,并約定新進股東兩年之內退股,退還其入股金等。2019年3月,張某提出要求退股,四名被告以經濟困難為由拖延產生分歧,原告訴至法院。法院經審理判令四名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張某欠款20萬元。因判決生效后,四名被告仍未能履行,張某向岳陽樓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。
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執行法官認真仔細查看了案件材料,組織合議庭深入分析案情。執行法官依法向四名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,要求其嚴格按照執行通知履行義務并如實報告財產,但四名被執行人都置之不理,之后執行法官通過“總對總”網絡查控系統對四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全面查詢。
經查詢發現,被執行人梁某名下有房,執行法官依法對梁某名下房產進行了查封,同時將被執行人朱某和王某祥納入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,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,其中發現王某有能力不履行,在執行法官多次與其溝通后,王某拒不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,鑒于王某抗拒執行的惡劣行為,執行法官決定對其采取了拘留15日的處罰。被執行人王某拘留期間,在法律的震懾下意識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嚴重性,作出悔過的表現,為此,法院依法作出了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決定。最終在法律威懾和執行法官的耐心勸說下,四名被執行人全部履行完畢,該案順利執結。
最高院“總對總”網絡查控系統的完善,使得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、證券、保險、車輛、稅務等均能被查控,大大拓展了查控財產和信息范圍,讓法院執行更加高效。
一審:李林俊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湖南法治報